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卫民知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日香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X—6(F)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林,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田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惠军,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福建日香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某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日香茶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田某某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日香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日香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承担205元。其它诉讼费用2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天庆
审判员白龙
代理审判员马骥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