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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诉XX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X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向XX,同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道X号C楼X室。

法定代表人林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黄XX诉称,原告于2003年11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于2003年11月起先后5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起原告的工资为每月人民币x元。2010年1月13日被告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经仲裁后,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元,支付拖欠的工资x元及利息1459.64元,要求被告按照本市最高缴费基数为原告补缴2007年10月至2010年2月的城镇社会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XX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利息和补缴2007年10月至2010年2月的城镇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并同意在被告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借款x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XX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XX赔偿金和工资共计x元(已扣除原告向被告的借款x元),该款于2010年12月底前和2011年1月底前各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1年2月底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黄XX自愿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8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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