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艺术小学,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世f,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校副主任。
原审原告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坚,河南省郑州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艺术小学、原审原告郭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燕燕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董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