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又名姜某旗,男45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担任尉氏县X镇中心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在朱曲镇中心学校虚报票据6700元,并将该款用于日常花费。
2010年1月,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担任尉氏县X镇中心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在朱曲镇中心学校虚报票据9160元,因朱曲镇中心学校无钱直至案发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退出赃款6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XX、许X、姜XX等人的证言,尉氏县X镇中心学校证明材料,票据,收据,被告人姜某某的户籍证明、尉氏县教育局文件、尉氏县教育体育局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票据的手段贪污公款x元,实得6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有9160元未得到,属部分未遂,对未遂部分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赃,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凤丽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