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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6-10-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石执裁字第22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石执裁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37岁,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颜某某,男,43岁,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3)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邱某某工资(略)元并向本院交纳应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及因执行本案的实际支出费用,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刘某某在石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磨信用社的储蓄存款3693元。

2、冻结、划拨郑某某在石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磨信用社的储蓄存款2092。30元。

执行员唐纪友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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