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亚皆老街X号。
授权代表杨敏莹。
委托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友博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四区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三友博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特聘顾问,住(略)。
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友博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博泰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茅、被告三友博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略))于1997年成立,是亚洲规模最大的电力公司之一。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中华电力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略)&(略),(略)),“CLP”即是其英文名称的缩写,中文简称为“中电”。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各种股权投资公司的英文名称大都含有“CLP”,“CLP”是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各类股权投资公司的字号和标志,在公众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三友博泰公司对“clp”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域名“x.cn”的正当理由,且具有恶意。就“CLP”,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无论在注册商标方面,还是在域名方面均享有合法权利,且均早于“x.cn”的注册时间。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三友博泰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将域名“x.cn”转移给原告;2、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万元。
被告三友博泰公司答辩称: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曾于2003年6月25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3年8月6日做出裁决,裁定域名“x.cn”由被告三友博泰公司合法拥有。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clp”是“中国执业药师”((略))的英文缩写,“x.cn”网站已经存在三年多,并已注册了“中国执业药师.中国”和“中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中国”等通用网址。被告三友博泰公司使用域名“x.cn”没有构成对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24日,中电控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其英文名称为(略)。
1999年8月28日,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和第39类的“CLP”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权转让给中电控股有限公司。2000年5月28日,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取得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CLP”文字商标注册证。2000年7月28日,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取得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9类的“CLP”文字商标注册证。2000年8月14日,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取得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和第37类的“CLP”文字商标注册证。2000年8月28日,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取得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CLP”文字商标注册证。同日,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取得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略)”文字商标注册证,其中“(略)”放弃专用权。2000年9月7日,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取得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0类的“CLP”文字商标注册证。2001年1月7日,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取得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CLP”文字商标注册证。2001年10月14日,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取得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8类的“CLP”文字商标注册证。2002年4月21日,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取得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0类的“CLP”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证。2002年4月28日,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取得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1类的“CLP”文字商标注册证。2002年5月28日,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取得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的“CLP”文字商标注册证。2002年8月21日,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取得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的“CLP”文字商标注册证。2003年2月23日,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0类的“CLP”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权转让给中电控股有限公司。
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主张,2003年3月17日之前,其已经注册了十个含有“clp”的域名。
三友博泰公司于2003年3月17日注册了域名“x.cn”,开通了“中国执业药师网”(域名为x.cn),提供医药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2003年6月20日,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三友博泰公司,争议域名为:“clp.x.cn”和“x.cn”。
2003年8月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做出裁决书,认为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以三友博泰公司注册的“clp.x.cn”和“x.cn”为争议域名的投诉不能成立,驳回投诉人要求转移争议域名的请求。
三友博泰公司主张,存在众多含有“clp”的域名,域名持有人不是中电控股有限公司。
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万元,但未提交相应的票据。
上述事实,有中电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书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取得了“CLP”系列文字注册商标及文字与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英文名称中的字号为“CLP”。
被告三友博泰公司注册了域名“x.cn”,其中,“clp”是具有识别性的部分,与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CLP”相同。被告三友博泰公司利用域名“x.cn”开通了“中国执业药师网”,提供医药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其使用方式与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享有“CLP”文字注册商标及文字与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核定商品类别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三友博泰公司注册并使用域名“x.cn”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主张,其前身为中华电力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略)&(略),(略)),“CLP”即是其英文名称的缩写,中文简称为“中电”。2003年3月17日之前,其已经注册了十个含有“clp”的域名。但“clp”亦是“中国执业药师”((略))的英文缩写,被告三友博泰公司利用域名“x.cn”开通了“中国执业药师网”,提供医药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而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三友博泰公司对域名“x.cn”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故本院认定,被告三友博泰公司注册、使用域名“x.cn”具有正当理由,其上述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电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中电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三友博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
书记员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