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某某销售赃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2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销售赃物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0月的一天晚上,孙XX(在逃)在巩义市人民医院附近用自备的钥匙投开一辆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后通过雷XX(另案处理)介绍将该摩托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原某某,被告人原某某在明知摩托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35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一个收破烂的。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3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孙XX的供述,被害人韩XX的陈述,证人丁XX、雷XX的证言,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买卖,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原某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原某某犯销售赃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孙艳丹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会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