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2010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桐柏县X镇X村与同组村民贺xx发生争执,进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将贺xx推倒致使贺守长受伤。经桐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贺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已与被害人贺xx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同意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贺xx的陈述,证人张xx、张xx、尹xx、张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赔偿协议及赔偿款收条、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伟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