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湘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七色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一段X号唐朝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长沙七色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七色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沙七色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沙七色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长沙七色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元清
审判员范道满
代理审判员唐慧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