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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有线广电中心和安皋分中心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有线广播电视中心。(以下简称有线广电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涂克伟,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有线广播电视中心安皋分中心。(以下简称安皋分中心)

负责人申玉浩,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涂克伟,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有线广电中心和安皋分中心债务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2007年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有线广播电视中心安皋分中心因发展业务需要,该负责人汪金敏找到原告协商,原告分几次垫资。于2007年10月15日被告汪金敏支付欠款5660元,下欠5970元,该安皋分中心系有线广电中心的分支机构,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清偿欠款59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安皋分中心是有线广电中心内设部门,无公章,原告所诉欠款系汪金敏个人所欠系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安皋分中心负责人汪金敏,找到原告何某某协商,由原告垫资发展有线电视业务,原告垫资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小屯村何某某发展有线电视款720元,安皋有线电视站,经手人汪金敏,并加盖有安皋分中心公章;今欠小屯村何某某发展有线电视4340元(发展小屯村,何某某算现金x元,已还5660元)安皋有线电视站,经手人汪金敏,落款日期2007年10月5日,并加盖有安皋分中心公章。今欠小屯村何某某发展有线电视用户抽成750元,施工费160元,共计910元,安皋有线电视站,经手人汪金敏、裴明军,落款日期2007年11月5日,并加盖安皋分中心公章;另查,安皋分中心系南阳市卧龙区有线广播电视中心内设部门,汪金敏系卧龙区广播电视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安皋镇辖区有线广播电视中心负责人。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举证及质证意见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安皋分中心分三次出具欠条,欠原告款除已偿还部分后,仍欠原告5970元,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清偿,因安皋中心系被告有线广电中心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债务应由有线广电中心承担。关于二被告辩称安皋分中心负责人汪金敏借款系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有线广播电视中心向原告何某某清偿欠款5970元.如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有线广播电视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小乐

审判员苏恒章

审判员殷玉伟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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