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3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3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雒宗强(另作处理)在本市丰台区分钟寺三队一出租房内,向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贩卖光盘时被查获,当场起获各种光盘3750张,经北京新闻出版局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魏某某证言、起获的赃物照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2日起至2006年8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春生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