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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的弟弟王某乙因与人发生争执,被带到永城市公安局城厢派出所。被告人王某甲得知情况后,来到城厢派出所院内,无故对值班民警高某进行谩骂,并用手将高某面部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证人常江峰、王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高某某陈述、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朱建永

二О一О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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