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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女。因本案于2010年1月2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汪某窜至汝南埠镇X街,将被害人李X干货门市部内正在销售的熟牛肉40斤盗走,逃离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抓获。经评估鉴定被盗的熟牛肉价值9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强的供述、证人李X、徐XX、曹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物证照片、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捡破烂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管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副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熠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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