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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诉中央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07-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572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赵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健,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台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央电视台法规处职员,住(略)。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中央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我是画册《京剧脸谱》的著作权人,被告中央电视台未经许可在其CCTV.COM网站-戏曲频道上使用了《京剧脸谱》中的7幅作品,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中央电视台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承担本案合理支出1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央电视台辩称:CCTV.COM网站的运营方是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我台不负责该网站的运营、制作、维护,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对我台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2006年7月10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向央视国际公司发放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准许央视国际公司经营央视国际网站(www.cctv.com),有效期自2006年7月10日至2011年7月9日。央视国际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5日,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央视国际网络的开发、建设。2007年7月12日,央视国际公司向本院出具确认函,称该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央视国际网络(网址:www.cctv.com),本案中与CCTV.com网站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由央视国际公司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甲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

央视国际公司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负责涉案网站的经营、开发,且该公司明确表示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故中央电视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甲对被告中央电视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正新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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