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机关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8日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超载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豫x睾椭孕蹲跣祷咕鹘凶问蛹泛陕庇虮舷心恍潦胫刑沸宦娼诓笨矗N低w望即直接通过路口,与经太行路由西向东驾驶豫焦x号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某(附载被害人陈某兰)相撞,造成陈某兰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侯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艳祥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肇事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等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审理期间,被害人的亲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侯某某的家属表示无力赔偿,后被害人的亲属表示不追究被告人侯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与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及证人张艳祥等人证言相吻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的亲属表示不追究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8日至2012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吴晓蔚
二○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