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2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中旬开始,周口鹏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某利用工作之便在该公司处盗窃鹏诚牌pc-1砂浆增塑剂袋1057个,鹏诚牌pc-1砂浆增塑剂内包装袋2100个,鹏诚牌早强防冻剂袋173个,一大袋量杯20公斤,双飞粉十袋。经鉴定鹏诚牌pc-1砂浆增塑剂袋价值人民币2008.30元,鹏诚牌pc-1砂浆增塑剂内包装袋价值人民币58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某,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赃物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中旬至11月期间,周口鹏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车司机陈某某利用工作之便,在鹏诚科技有限公司盗窃鹏诚牌pc-1砂浆增塑剂袋1057个,价值人民币2008.30元,鹏诚牌pc-1砂浆增塑剂内包装袋2100个,价值人民币588元,鹏诚牌早强防冻剂袋173个,一大袋量杯20公斤,双飞粉十袋。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某,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2009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某君
审判员:孙楠
审判员:张莉莉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朱燕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