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1997年6月至2008年1月13日任汤阴县公安局副局长。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200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0一0年四月九日作出(2010)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宋某某不服,以“其在张文波一案中没有徇私枉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10)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洪伟
审判员李振安
审判员廖奇志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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