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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朱某某、乔某某、石某某诉乔某某、陶某某、乔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某,男,住(略)。

原告朱某某,女,住(略)。

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男,住(略)。

原告乔某某,男,住(略)。

原告石某某,女,住(略)。

被告乔某某,男,住(略)。

被告陶某某,女,住(略)。

被告乔某某,女,住(略)。

法定代理人乔某某,男,住(略)。

原告乔某某、朱某某、乔某某、石某某诉被告乔某某、陶某某、乔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石某某、被告乔某某、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某、朱某某、乔某某、石某某诉称,1985年9月,原告方、被告乔某某地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及平房二间,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2006年9月,原、被告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因权属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某房屋进行析产。

被告乔某某、陶某某、乔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乔某某、朱某某夫妻系原告乔某某之父母。乔某某、石某某夫妻生子乔。乔某、陶某某夫妻生女乔某某。

1985年9月,原告方、被告乔某某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后实际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及平房二间(均在东面),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2006年9月,原、被告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西面)。上述房屋因权属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系争房屋中东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西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房屋归原告乔某某、石某某所有,北面平房二间中东面一间房屋归被告乔某某、陶某某、乔某某所有,西面一间房屋归原告乔某某、朱某某所有合意一致,但被告方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系争房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21丘的东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西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房屋归原告乔某某、石某某所有,北面平房二间中东面一间房屋归被告乔某某、陶某某、乔某某所有,西面一间房屋归原告乔某某、朱某某所有。(有证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97.5元,由原告乔某某、石某某负担人民币1,797.5元,原告乔某某、朱某某负担人民币500元,被告乔某某、陶某某、乔某某负担人民币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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