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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利津县第一中学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一初字第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驻东营市X路南首市水利局北临。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刚,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水利局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山东省利津县第一中学,驻利津县X路。

法定代表人明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利津一中总务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利津一中教师,住(略)。

案由: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3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利津一中新校院内的绿化、花架、地面铺装等工程;包工包料;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施工期限为:自2002年9月至2003年10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进行了施工。2005年3月21日,经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审计,原被告双方核定确认工程造价为(略).83元(含2005年6月9日确认的北院苗木养护费),被告分数次支付原告工程款64万元,余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略).83元,赔偿经济损失(略)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略)元,具体支付办法为:于2007年3月30日前支付(略)元;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略)元;2008年9月10日前支付(略)元;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支付(略)元;

二、若被告不能按期还款,从2005年7月1日起,自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全部欠款利息损失。

三、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841元,保全费6270元,均由被告山东省利津县第一中学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张素支

二○○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柳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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