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驻东营市X路南首市水利局北临。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刚,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水利局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山东省利津县第一中学,驻利津县X路。
法定代表人明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利津一中总务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利津一中教师,住(略)。
案由: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3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利津一中新校院内的绿化、花架、地面铺装等工程;包工包料;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施工期限为:自2002年9月至2003年10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进行了施工。2005年3月21日,经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审计,原被告双方核定确认工程造价为(略).83元(含2005年6月9日确认的北院苗木养护费),被告分数次支付原告工程款64万元,余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略).83元,赔偿经济损失(略)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略)元,具体支付办法为:于2007年3月30日前支付(略)元;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略)元;2008年9月10日前支付(略)元;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支付(略)元;
二、若被告不能按期还款,从2005年7月1日起,自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全部欠款利息损失。
三、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841元,保全费6270元,均由被告山东省利津县第一中学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张素支
二○○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柳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