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女,3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通城县,小学文化,原系北京市海淀区玫瑰园发廊经营者,住(略)。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某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黄肖娟
代理审判员郑文伟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