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海威,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宝恩,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安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海威、王洪杰,被上诉人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宝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玉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