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26岁,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6年7月9日被羁押,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亚莉
代理审判员陈胜涛
代理审判员黄小明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轶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