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西东:
你因被告人黄某昌故意伤害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4日作出(2000)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黄某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你不服上诉本院,2000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00)信中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多方上访、申诉。2002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02)信中法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本案;2002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02)信中法刑再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00)信中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淮滨县人民法院(2000)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4日作出(2003)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相应民事赔偿。你与黄某昌均不服上诉本院,2003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03)信中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又多方上访并向本院提出申诉称,本案定性故意伤害罪错误,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滨县人民法院(2003)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03)信中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