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门峡市广播电视报社。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报社总编辑。
被告河南省经济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所所长。
原告三门峡市广播电视报社与被告河南省经济技术研究所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三门峡市广播电视报社于2009年9月23日起诉至本院,递交诉状及被告河南省经济技术研究所的联系方式。本院通过原告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被告。为此,法院将该情况通报原告,要求其提供确切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但被告不予提供且不愿意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导致法院送达不能,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经本院核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冬、乔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刘冬、乔涛应诉,故本案应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二民
审判员王卫东
代理审判员崔云飞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