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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洛阳大海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男,58岁。

被告洛阳大海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洛龙区X村南废旧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该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被告开发建设的赵村南废旧钢铁市场工程由我承建,2003年10月该工程交付使用,被告只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欠70万元未付。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

被告无某某。

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承建了被告开发建设的洛龙区X村南废旧钢铁市场工程,同年10月该工程交付使用,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余80万元未付。2004年11月,原告向被告讨要工程款,被告无某偿还,同意原告以该欠款中的70万元入股被告公司(占公司股份的5%)。2008年元月被告又不同意原告入股,给原告出具了欠款80万元的欠条,2008年9月,在原告的多次讨要下,被告还款10万元,余款70万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0万元未付属实,原被告2004年曾约定原告以债权入股分红,后被告又反悔,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从2008年元月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

本案受理费x元,由被告承担。执行时支付原告(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澈沦

审判员:任智昌

代审判员:赖建伟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屈晓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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