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58岁。
被告洛阳大海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洛龙区X村南废旧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该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被告开发建设的赵村南废旧钢铁市场工程由我承建,2003年10月该工程交付使用,被告只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欠70万元未付。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
被告无某某。
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承建了被告开发建设的洛龙区X村南废旧钢铁市场工程,同年10月该工程交付使用,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余80万元未付。2004年11月,原告向被告讨要工程款,被告无某偿还,同意原告以该欠款中的70万元入股被告公司(占公司股份的5%)。2008年元月被告又不同意原告入股,给原告出具了欠款80万元的欠条,2008年9月,在原告的多次讨要下,被告还款10万元,余款70万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0万元未付属实,原被告2004年曾约定原告以债权入股分红,后被告又反悔,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从2008年元月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
本案受理费x元,由被告承担。执行时支付原告(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澈沦
审判员:任智昌
代审判员:赖建伟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屈晓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