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何某某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发票人为黄某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何某某、股票号码为x至x的五千股黄某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何某某有权向该股票发行人黄某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小兰
审判员向延勇
人民陪审员毛芳圆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