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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聋哑人),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马新义,商丘市特殊教育中心教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崔某某、翻译马新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间,被告人卢某先后二次在公交车上盗窃乘客人民币184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聋哑人,又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卢某在商丘市1路公交车上盗走程××人民币1600元,赃款挥霍。

2、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卢某在商丘市1路公交车上盗走曹××人民币240元,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卢某供述证实:2009年11月份,他在公交车上先后二次盗窃两名妇女包内财物,其中偷一名50多岁的妇女人民币240元,另一名40多岁妇女人民币1600元。

2、被害人程××陈述证实:2009年11月中旬一天,她从市第一医院上公交车到梁园市场下车后,发车挎包拉链被扯开,包内的1600元钱不见了。

3、被害人曹××陈述证实:她从睢阳区坐公交到市区,行至天宇广场门口时感觉挎包动见一男子摸她的包,她抓住男子手问干什么,男子吐舌头没有说话,她怀疑男子是哑巴。就松开手,男子下车跑了。检查时发现包内现金240元不见了。

4、辩认笔录证实:卢某系盗窃曹××现金作案人。

5、犯罪线索转递函证实:卢某主动交待公交车上实施的盗窃犯罪。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交待盗窃犯罪,系自首。且系聋哑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卢某的刑期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0年5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峰

审判员侯宪仁

审判员周献忠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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