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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军,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2008年9月,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休闲经营承包协议。2009年7月29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协议约定:休闲经营承包协议即日解除,张某某收回休闲经营权,给严某某退租金32万元,2009年底春节前退一半,2010年5月1日退一半。张某某给严某某退租金4万元后,于2010年2月10日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严某某现金贰拾捌万元整。其中壹拾陆万元不计息,2010年5月1日归还;其中壹拾贰万元计息,月息叁分,二个月内归还。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张某某仅还款10万元,余款18万元未归还。2010年6月10日,原告严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张某某偿还欠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x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严某某欠款18万元,2010年9月22日前履行;

二、诉讼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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