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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8年3月25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刘某借款x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原告刘某于2010年1月11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返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x元,于2010年1月15日前履行;

二、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减交1760元,实收264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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