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房某乙,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该村支书。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30日,被告与我签订了《上秦川河道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甲方)负责办理各种证照的业务手续和正常的收费手续。协议签订后,我积极筹备资金,购买设备、进行试产,并如期向被告交了承包费。被告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单方撕毁合同,给我造成损失16.5万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6.5万元,支付违约金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协议签订后,被告也有很多违约之处。采沙不按按指定范围,擅自发包他人,造成很大损失,本村村民意见很大,故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原告承包后确有一定损失,未挣钱。但只要原告按协议履行,放弃损失,交回今年承包费,我村按协议继续履行,完善采沙所需的有关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上秦川河道承包协议》有效,继续履行。双方配合完善采沙所需的相关手续(由被告村委会2010年6月10日出具办理采沙许可证的有关手续)。
二、原告于2010年6月15日前向被告交清2010年承包费5000元。
三、由原告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堆积在河道的沙石清理完毕,疏通河道。
案件诉讼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铁虎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