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黄某、黄某初、张圣来故意伤害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09)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黄某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张圣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15日以株检公诉刑事抗诉书[2010]X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醴陵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