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下岗职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三组人,现租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朱某某于2004年向原告借款36万元,约定按季付息,月息2分,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2008年6月4日,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协商,由被告朱某某将36万元的借条收回,被告重新给原告打了两张借条,借款总金额为x元(包括利息),约定月息为3分,按月付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朱某某仍未还本付息。原告姚某某于2010年1月4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返还原告姚某某借款本金x元,于2010年1月15日前履行;
二、诉讼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减交1340元,实收201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