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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甲与曾某乙遗赠扶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第三人松桃苗族自治县X镇X村大院子组,组长曾某国。

本院于2010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曾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喻虹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9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由被告负责原告双老的生养死葬义务(原告之妻已故且被告已对其妻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现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甲随被告曾某乙一起生活,由被告曾某乙继续履行对原告曾某甲生养死葬等扶养义务。

二、原告曾某甲去世后其名下财产(木瓦房四间)归被告曾某乙所有,原告曾某甲名下的承包地地名刨肚田一丘1.5亩、窝棚田(用刨肚田1.5亩以外的部分与曾某安挑换的)二块0.5亩、狮子坡土一块、对门土一块、湾土土二块,由被告曾某乙耕种管理,原告曾某甲不得擅自处分其财产和责任地。

三、以上协议由第三人松桃苗族自治县X镇X村大院子组负责监督履行。

四、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曾某乙承担(已当庭兑现)。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一方未按照本调解书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喻虹钧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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