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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益兴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益兴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州市吉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内黄某大道西段小坡掌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漯河市益兴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市益兴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云峰,被上诉人孟州市吉利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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