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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滕某

原告滕某

原告滕某

法定代理人姚某

被告滕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由滕某负责出售,扣除相关费用后,实得出售款的37.5%归滕某、滕某、滕某共同所有,62.5%归滕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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