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某
法定代理人姚某
被告滕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由滕某负责出售,扣除相关费用后,实得出售款的37.5%归滕某、滕某、滕某共同所有,62.5%归滕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