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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毛巾厂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蒋某某,男,19XX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1971年经人介绍相识,1973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蒋某某、一女蒋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原告患有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风湿病,被告没有对原告尽过做丈夫的的责任,家务事仍由原告一人承担,原告生病住院,被告也不到医院照顾原告。2002年被告拿着工资离家出走9个月,原告只能和下岗修车的儿子过日子。2009年11月,被告正式退休后,工资从内退的900多元涨到了2000多元,被告从这个月起又带着工资离家出走,后来听别人说,被告在外跟别的女人同居。2010年3月31日晚,被告与同居的女人在儿子家被儿子捉奸在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判决位于株洲市石峰区X村X栋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

被告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有部分不属实,但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1971年相识恋爱,1973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蒋某某、一女蒋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刘某某患有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风湿病等疾病。被告蒋某某曾于2002年离家出走9个月。2009年11月被告退休后又一次离家外出,且与一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3月31日晚,被告与该女子在被告儿子蒋某某家被蒋某某捉奸在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略)铁一村X栋X号房屋一套、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挂机二台、热水器一台。另外2010年4月被告蒋某某的工作单位广州铁路集团将被告蒋某某退休后的住房公积金退款x.58元存入被告工资存折内,上述款项已由蒋某某从银行领走,现原告刘某某保管该笔款项。另外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还有被告蒋某某在职期间1999年1月至2009年11月间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金与年业年金共计本息金额9117.2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财产分割: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的个人生活物品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略)铁一村X栋X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x号)、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挂机二台、热水器一台归原告刘某某所有,被告蒋某某退休后的住房公积金退款x.58元归原告刘某某所有。被告蒋某某在职期间1999年1月至2009年11月间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金与年业年金共计本息金额9117.20元归被告蒋某某所有。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7月1日之前一次性补偿被告蒋某某离婚财产补偿款x元;

三、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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