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是经他人介绍于1995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的。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常为琐事而争吵。故而导致长期分居,夫妻之间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一子抚养权由其选择。
被告杨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10多年了,夫妻之间是有一定感情的。生活中,虽闹过矛盾,发生过争吵,但并不能说明夫妻感情就破裂了。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应该给子一个完整的家。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经他人介绍于1992年下半年订婚;199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杨某宇。婚后原、被告一直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原告张某某系下岗职工,曾与被告父母一起经营过烟酒生意,现在外务工;被告曾在金融部门工作,买断后自谋职业。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确也因生活琐事有过争吵现象。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举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如何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首先应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原告诉称感情已经破裂,被告承认,这样法院就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原告诉称感情已经破裂,而被告不予认可,或辩称感情很好,这样就主要由原告提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次是在当事人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前提下,法院应综合考虑案情,根据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来推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结合到本案,原告没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加之结婚多年,夫妻间没有实质性冲突,从稳定家庭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以不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汪秀火
审判员李振永
审判员王俊仁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