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1979年3月9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丙侵害健康权及债务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上诉人黄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