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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黄某丙侵害健康权及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1979年3月9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丙侵害健康权及债务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上诉人黄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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