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多次用钢丝下抽进行狩猎,期间猎捕多了自己吃不完就卖给张XX(另案处理)。2008年6、7月份,杜某某感觉有利可图,就联系南召县的李X携带电网到栾川一起狩猎。两人合谋共非法猎捕到鹿2只、野猪4头并继续卖给张景红。同年11月份,被告人杜某某独自捕到青羊(青羊中文名斑羚,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黄某(学名小麂)2只,野兔2只同样卖给张XX。同年12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又猎捕到一头野猪,也卖给张XX,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从张XX手中获利2680元。
另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猎杀动物照片,林业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意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戈鹏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代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