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农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红,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北京大洋扬帆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农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洋扬帆饲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农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北京农乐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ОО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