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裘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7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婚生之女王某随原告刘某共同生活,被告王某每月给付女儿抚育费人民币800元,至王某十八周岁止;
被告王某于2010年5月15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刘某补付女儿王某抚育费(2008年8月至2010年4月)人民币x元;
三、从2010年5月起,被告王某在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五晚上十八时到原告刘某住处将女儿王某接走,星期日晚上十八时将女儿王某送回原告刘某住处;
四、离婚后,原、被告均自行解决住房;
五、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某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