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
被告石x。
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x诉被告石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健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旬,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房屋加工铝合金门窗,工程峻工后经结算,被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结欠原告铝合金门窗加工款为人民币x元。现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80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涉讼。被告认为未予支付余款的原因是原告加工的铝合金窗发生质量问题而导致渗水,须由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渗水原因还涉及到案外人,故就质量问题决定另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x结欠原告邓远勇工程款人民币8000元,该款于2010年6月13日之前由被告支付4000元,余款人民币4000元于2010年9月底之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邓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1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健
书记员张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