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女,一九五六年十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乙在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周口监狱分局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吴某乙在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周口监狱分局所有的住房公积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赵克伟
代理审判员刘海勇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高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