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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邱海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9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3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含本金x元、执行费65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公开拍卖。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审判员龙俊

代理审判员陈梦群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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