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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38岁。

被告喻某某,男,43岁。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现原、被告已分居12年之久,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喻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1995年6月2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年原、被告关系尚可,后因原告无生育等原因致使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1997年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原告陈述、本院对喻某生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互敬互爱,互谦互让。。而原、被告婚后生气后,原告离家出走长达10余年之久,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指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耀宗

审判员王明振

人民陪审员葛全伟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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