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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方朝灵海上作业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0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事初字第003号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海事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琦,临高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方朝灵,男,49岁,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X镇X村委会黄龙村。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36岁,住(略)。

本院于200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方朝灵海上作业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请求判令被告方朝灵给付赔偿金(略)元,其中残疾赔偿金(略)元,误工费(略)元,护理费1394元。在本院主持的庭前证据交换期间,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以下基本事实予以认可:2002年10月,原告陈某某受被告方朝灵雇佣在“临渔(略)号”渔船上工作。2003年5月8日下午3时许,该船在南海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时,原告的右手被起网机缆绳绞住受伤。当天原告即被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共住院82天。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费已由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向被告索要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赔偿款贰万五仟元,其中二00六年五月一日前支付贰万元;二00六年十月一日前支付剩余伍仟元。逾期未付的,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原告不再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肆千贰佰玖拾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贰仟壹佰元,于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直接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其余贰仟壹佰玖拾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旭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施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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