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
被告王某
被告刘某
被告詹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刘某、詹某、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