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外运上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X号桥。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某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中外运上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筱菁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袁某诉称,2010年1月19日,被告单位的驾驶员驾驶被告所有的车辆将原告的车辆撞坏,嗣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的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车辆修理费10,850元、车辆拖车牵引费1,000元、停车费40元、间接损失5,000元、工商查档费80元、复印费58元。
被告中外运上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9日6时40分许,被告中外运上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周苹在执行职务时驾驶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沪x的货车沿A5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原告驾驶其所有的车辆在其前方同车道正常行驶,在往太仓方向近A11处时,由于周苹未保持安全距离,致发生追尾,原告的车辆因此受损。嗣后,交警部门认定周苹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外运上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袁某车辆修理费10,850元、拖车牵引费1,000元、停车费40元、间接损失2,000元、工商查询费80元、复印费58元,合计14,028元。
本案受理费225.70元,减半收取112.8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筱菁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培瑶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陈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