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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余某某为与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土地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6-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南民二终字第105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屯昌县X镇X村委会第二经济社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女,194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黎继伟,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甲,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屯昌县X镇(略)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乙,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屯昌县X镇(略)人,现住(略)。系罗某甲二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丙,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屯昌县X镇(略)人,现住(略)。系罗某甲三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48岁,屯昌县X镇政府干部,住(略)。

原审第三人屯昌县X镇(略)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主任。

原审第三人(略)社区居委会第三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戊,曾用名王某,社长。

上诉人朱某某、余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原审第三人屯昌县X镇(略)社区居委会、(略)社区居委会第三经济社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05)屯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05)屯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屯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守冠

审判员何书丰

代理审判员陈旭东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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