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海商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55岁,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住所(略)。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52岁,住所(略)。
案由: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起祺诉称:被告黄某某在经营“琼临高(略)”号渔船过程中因资金短缺,分别于2002年3月26日和2002年10月20日向原告赊购柴油,欠款6000元和8000元;而后,又分别于2005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略)元、2005年4月25日结欠前借款(略)元;另外,被告又于2005年4月25日结欠原告工资款(略)元,共计欠款(略)元。2005年8月1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一份《催还欠款通知书》,限被告于2005年11月20日前还清欠款,被告表示同意按期还清欠款,但至今分文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略)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1份借款《合同书》、5份借条(欠条)和1份《催还欠款通知书》作为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并提交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被告黄某某应给付原告欠款计元,该款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78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原告与被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傅晓兰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金华